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李利清、尹卫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李利清,尹卫玲,黄千军,郭书清,白军堂,孙书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住所地:成安县迎宾大街路西。负责人:任春霞,该行行长。被告:李利清,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尹卫玲,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黄千军,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成安县。。被告:郭书清,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成安县。。被告:白军堂,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孙书玲,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被告李利清、尹卫玲、黄千军、郭书清、白军堂、孙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79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申丽华审判员  刘金凤审判员  朱艳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