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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肃跃与XX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吴肃跃,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XX,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吴肃跃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名下除已由本院查封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渔业村1组3178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外,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肃跃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7161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