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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红文申请执行赵铁亮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文,赵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文,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被执行人赵铁亮,男,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XXX。本院在执行刘红文与赵铁亮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牟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颖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