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红文申请执行赵铁亮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文,赵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文,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被执行人赵铁亮,男,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XXX。本院在执行刘红文与赵铁亮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牟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颖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