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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50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张某甲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