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丽与岳云芬、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岳云芬,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宾县永和乡北兴村赵家炉屯。被执行人岳云芬(别名岳力英),女,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满井镇江南村车家店屯,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附近。被执行人王晓峰,(别名王东方),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宾县宾州镇上海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张丽诉岳云芬、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