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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单守峰与陈强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守峰,陈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守峰,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再审申请人单守峰因与被申请人陈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守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实质上并不是居间合同,而是被申请人从开发商处承包工程后又把工程转包给申请人,双方属于建筑施工转包合同关系。二、2014年5月23日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强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及2015年1月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因此被申请人理应将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退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单守峰与陈强所签订《协议书》的内容看,明确约定单守峰有偿委托陈强介绍联系承包隆福苑小区2号楼的建设承包合同。协议还明确约定了介绍费40万元,当协议签订时,支付21万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单守峰于2015年1月9日向陈强支付了居间费21万元。从协议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看,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性质应是居间合同,单守峰主张本案属于建筑施工转包合同的证据不足。二、单守峰以自已名义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并以自已名义与开发商签订退场协议,证实单守峰与开发商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陈强完成居间合同义务,单守峰再审提出的其与陈强2015年1月8日所签协议无效的理据不足。综上,单守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守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