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博兴县人民法院、翟伟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兴县人民法院,翟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一路509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敏,院长。被执行人:翟伟兴,男,1956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处罚金20万元。本院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6年12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不足执行标的额,未采取控制措施,且车辆已注销。2017年4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