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聂某与吴某1、吴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622号原告聂某,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1,男,1970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陶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2,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同上。原告聂某诉被告吴某1、吴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吴某1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吴某1向我借款100万元,已偿还40万元,尚欠60万元经催要未予偿还。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被告吴某1辩称,我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已偿还40万元,尚欠60万元属实,可以分期偿还。借款与被告吴某2无关,吴某2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1与吴某2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吴某1于2014年7月1日向原告聂某借款10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偿还40万元,尚欠60万元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吴某1为原告出具的借据、结婚登记信息表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吴某1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已偿还40万元,尚欠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吴某1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吴某2与借款无关,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1、吴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聂某借款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宇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