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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钱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607号被执行人钱晓东,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钱晓东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钱晓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十二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钱晓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由李菲菲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缴)。执行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6年11月、2016年1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不足百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钱晓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