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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高凡翔与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凡翔,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08号申请人:高凡翔,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23岁,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住东海县。法定代表人:郑传略。申请执行人高凡翔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苏0722民初32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32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