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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阆执字第1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国云申请执行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云,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阆执字第1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云,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4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阆民初字17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国云申请执行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