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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玉明与杨培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明,杨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明。被执行人杨培兴(曾用名杨志明)。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与被执行人杨培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70522.3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培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369.38元(含案件受理费876元及申请执行费9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