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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玉芳、陈媛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芳,陈媛洁,陈媛清,江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芳,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媛洁,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媛清,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榕,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玉芳、陈媛洁、陈媛清因���被上诉人江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媛洁、陈媛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被上诉人江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号民初3609号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元,退还上诉人陈玉芳、陈媛洁、陈媛清。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 乐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晓 媛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