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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祥美与袁耀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祥美,袁耀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301号之一原告唐祥美,女,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嘉禾县,被告袁耀棠,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唐祥美诉被告袁耀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向原告唐祥美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七天内预交案件转普通程序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因原告唐祥美没有在指定的限期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唐祥美承担。审 判 员  李淑花人民陪审员  陈妙玲人民陪审员  梁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贤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