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玉萍与徐高云、柏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高云,陈玉萍,柏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高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剑,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萍。原审被告:柏素华。上诉人徐高云因与被上诉人陈玉萍、原审被告柏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高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剑、被上诉人陈玉萍、原审被告柏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高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向案外人殷某汇款9万元事实有异议,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上诉人未收到借款也没有还款,殷某收取了借款并还款。一审仅以上诉人出具借条进而认定与被上诉人借贷关系成立错误。2.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殷某收取款项后并未交付给上诉人,应追加殷某参加本案诉讼。陈玉萍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上诉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称案涉借款30万元打给殷某而上诉人未拿到借款不是事实,上诉人确实向陈玉萍借款,而且不止一次承诺还款。柏素华述称,其不认识被上诉人,不应偿还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陈玉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徐高云、柏素华偿还借款10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徐高云向陈玉萍借款30万元,徐高云出具借条,案外人殷某为该笔债务签字担保。陈玉萍于2012年8月27日、11月13日两次分别汇款9万元、21万元至殷某账户。2013年1月18日,殷某向陈玉萍还款15万元。庭审中,陈玉萍自认徐高云通过现金以及转账的方式还款5万元。2013年10月13日,徐高云重新向陈玉萍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玉萍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今借人徐高云,2013.10.13。2014年12月26日,徐高云又向陈玉萍还款3000元,2015年1月9日,徐高云向陈玉萍还款4000元。后因陈玉萍追讨借款无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一审另查明:徐高云、柏素华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8月20日协议离婚。一审法院认为:(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高云立据向陈玉萍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法应予保护。2013年10月13日,徐高云向陈玉萍出具10万元借条后,徐高云已还款7000元,故徐高云尚欠陈玉萍本金93000元。(二)徐高云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现陈玉萍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三)关于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该债务发生在徐高云、柏素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徐高云、柏素华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柏素华提出对该债务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判决徐高云、柏素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玉萍人民币9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的时间和标准: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徐高云、柏素华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陈玉萍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电话录音的整理资料及照片一份,证明徐高云在通话中答应偿还陈玉萍借款,另证明徐高云差欠别人借款。徐高云质证认为,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且照片是复印件,对电话录音的书面件不予认可,要求听取录音内容;柏素华的质证意见同徐高云。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本金总额多少,以及徐高云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上诉人徐高云于2012年与案外人殷某因经营需要共同向被上诉人陈玉萍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陈玉萍亦将款项交付给了殷某。陈玉萍自认,殷某在2013年还款15万元,徐高云向其还款5万元。徐高云遂收回30万元借条,重新向陈玉萍出具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徐高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在陈玉萍对案涉10万元借条出具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后,徐高云不仅未能举证推翻借条记载内容,而且对重新出具借条后向陈玉萍进行转账7000元事实未能进行合理解释,故一审认定徐高云与陈玉萍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依据充分,并判决徐高云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徐高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徐高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