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钧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338号原告:南充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住地: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杨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畅,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钧兰,女,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高坪区。原告南充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钧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充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婉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