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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友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财保111号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友明,住新邵县。被申请人唐友明共欠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500元及相应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之前转移或隐匿财产,以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唐友明在银行的对应本息数额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友明在银行的存款26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雅珊审 判 员  李基文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