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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王凤欣,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580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凤欣,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张涛、王凤欣与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涛、王凤欣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押金130000元、销售提成款77697.73元、利息损失5555元及案件受理费2208元,共计214905.73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园X里X区X号楼X至X层X(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XX**号)予以轮候查封。经查,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涛、王凤欣申请执行标的214905.73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涛、王凤欣发现被执行人草原牧天(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