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718号原告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丁录窑,职务经理被告李刚,男,汉族,1979年4月9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且原告不能明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兴鑫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