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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建与延安市宝塔区桥儿沟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延安市宝塔区桥儿沟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儿沟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彦文,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刘建因与被上诉人延安市��塔区桥儿沟镇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23号民事裁定,指令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刘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享有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获得分红、分得房产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故涉及集体经济��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集体收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于收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刘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分红、分得房产的权利,实质要求是对其村民资格的确认,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综上,刘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