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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杜广海与熊家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海,熊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杜广海,男,1949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熊家友,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杜广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熊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0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1070元,本案执行费2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杜广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家友(2017)渝0118执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