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汤晓辉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晓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617号罪犯汤晓辉,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汤晓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赵某、陈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巍、万颖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汤晓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晓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该犯已全部退赃。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汤晓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晓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