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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崇坚、赵崇满等与何旭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崇坚,赵崇满,何旭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16号原告:赵崇坚,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赵崇满,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何旭东,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赵崇坚、赵崇满诉被告何旭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崇坚、赵崇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何旭东尽快归还两原告现金22000元和支付承诺的每月利息(截止至2017年5月8日,利息为5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旭东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4月12日,被告何旭东以办理澳门劳务为由收取原告赵崇坚、赵崇满劳务费合共25000元,后因办理不成功退还现金3000元,并书面承诺在2016年5月4日归还余款22000元。由于被告何旭东没有按期还款,经多次上门及电话联系均无法找到被告,故两原告诉至法院。经审查,被告何旭东以代办境外劳务派遣为由向原告赵崇坚、赵崇满收取劳务服务费25000元。因一直未能为两原告完成代办事项,被告何旭东于2016年4月12日与两原告签订承诺书,被告承诺返还3000元给原告赵崇坚、赵崇满,并于2016年5月4日还清余款22000元和每月支付利息440元;若逾期返还22000元,被告愿意将其房屋变现结清。返还期限届满之后,被告何旭东至今未退余款22000元并失去联系,两原告经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何旭东因同类型案件已被江门市公安局堤东派出所立案侦查。2017年3月28日17时,被告何旭东被拘留,并于2017年3月29日11时被送至江门市看守所羁押。本院认为,本院将本案作为经济纠纷予以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现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崇坚、赵崇满的起诉。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赵崇坚、赵崇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