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1998扬中市金凯化工有限公司与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撒倍赢(上海)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金凯化工有限公司,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撒倍赢(上海)新型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金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费扬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会庭,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185号10幢,经营地址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438号。法定代表人:沈美,董事长。被执���人:撒倍赢(上海)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1438号1幢。法定代表人:何福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金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撒倍赢(上海)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24470元,(另执行费未缴纳),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第三人撒倍赢(上海)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撒倍赢(上海)新型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福轩向我院汇来案款545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安和审判员 吴春洪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