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835徐爱芳与仲跻文、王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芳,仲跻文,王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835号原告:徐爱芳,女,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仲跻文,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王世芳(系仲跻文之妻),女,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址。原告徐爱芳与被告仲跻文、王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爱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仲跻文、王世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爱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爱芳撤回对仲跻文、王世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保全费560元,合计1135元,本院免收。代理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兴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