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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锐,汪威,缪家明,鄂州市威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周锐,被执行人:汪威。被执行人:缪家明。被执行人:鄂州市威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百洪村十六组。本院在执行周锐与汪威、缪家明、鄂州市威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