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9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洪,姜清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渝0105民初9289号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5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63553。法定代表人:陈以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良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洪,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姜清惠,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姜清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