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6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江分公司,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59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江分公司,住罗江县翰林社区金雁北路46号F幢28号。负责人:谭雪飞,经理。被告: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康华路4-2-8号。法定代表人:李华东,总经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江分公司、泸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