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28号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228号裁定书,于2016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8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守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