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17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1948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53年9月14日生,汉族。权利人郭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郭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郭某乙至今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牛屯支行1635570113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文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