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任利珍申请执行胡振颖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利珍,胡振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任利珍,女,生于1992年4月22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胡振颖,男,生于1993年11月2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任利珍申请执行胡振颖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利珍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豫012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1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