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凤君申请执行孔令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君,孔令建又名孔令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君,女,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执行人孔令建又名孔令剑,男,生于1976年6月7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刘凤君申请执行孔令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凤君自愿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1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