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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凤君申请执行孔令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君,孔令建又名孔令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君,女,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执行人孔令建又名孔令剑,男,生于1976年6月7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刘凤君申请执行孔令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凤君自愿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第43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1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