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59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某某,男1972年1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2017)云2324执19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324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300.00元,已受偿2250.00元,未受偿80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1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季汝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