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方荣与孙玉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方荣,孙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116��申请执行人沈方荣,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孙玉永,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沈方荣与孙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玉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沈方荣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孙玉永的财产,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