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方荣与孙玉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方荣,孙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116��申请执行人沈方荣,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孙玉永,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沈方荣与孙玉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玉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沈方荣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孙玉永的财产,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