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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治锦与钞董董、蒋改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治锦,钞董董,蒋改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735号原告梁治锦,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钞董董,男,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蒋改凤,女,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原告梁治锦诉被告钞董董、蒋改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治锦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68元,退还原告梁治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