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22民初120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儒,陇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宗儒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田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月认识,于2011年5月10日在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极为不和谐,被告生性多疑,对原告极不信任,原告与同事的正常交往,即使是与女同事的交往,也会被被告怀疑,被告经常干扰原告接打电话,无端要求检查原告手机,要走原告QQ账号密码查阅原告QQ账号,原告任由其查阅,但这样仍然没有取得被告的信任,被告多次尾随跟踪原告。2011年6月,原告发现自己怀孕,这本是喜事,但是被告却以原告曾经回过一次娘家为由,认为这个孩子不是他的,骂原告不要脸,原告多方解释,甚至承诺孩子出生后可以做DNA亲子鉴定,但被告仍然不相信,在医院检查时,医生嘱托原告卧床休息,但回家后,被告什么家务都不做,做饭、从楼上提水都要原告自己做,由于劳累过度,原告下身出现流血,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已经流产,原告满心伤痛,被告却不开心,说这样好,减轻了负担。2012年10月一天,同事聚餐,被告打电话叫原告立马回家,后来原告没有接被告的电话,回家后,被告竟然动手殴打原告。2013年10月中旬被告无端怀疑原告外面有人,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原告返回娘家居住,2015年1月,被告来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双方在原告娘家过完春节后,返回共同居住地,但被告对原告的态度依然如故,对原告的生活不关心,时不时跟踪原告。由于夫妻感情紧张,原告外出去苏州打工,被告在电话上辱骂原告,说原告外面有人,骂原告不要脸,原告姐姐接过电话给被告解释,被告不听。2015年5月,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自己赌博输了钱,有银行的贷款还有高利贷,要原告坐飞机回西安办手续将房子卖掉用来还赌债,但被告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弟弟,被告弟弟说不知道被告下落,2016年7月18日,原告为此起诉至宜君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经法院做工作撤诉。2017年春节,被告在宜君县老家出现,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离婚事宜,被告口头答应,但时间上一再推脱,现双方分居已经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互相照顾为内容,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由于被告猜疑使夫妻矛盾纠纷不断,夫妻感情出现破裂,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欠下外债外逃下落不明,使夫妻分居两年有余,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的婚姻徒有其表,失去存在的意义,维持这桩婚姻,带给原告的是无尽的痛苦。为解除此感情已破裂的婚姻,特此起诉。被告田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以及原告曾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过一次的事实,予以确定;关于证据3、为原告与被告通话录音,该通话录音不能确定为与田某某的通话,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予确定;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定。就各方争议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5月份左右,原、被告在西安相识,一两个月后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农历4月十九在西安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5月10日在陇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感情时好时坏,被告田某某对原告吕某某不够信任,双方为此时常发生矛盾纠纷。2014年春节过后,两人分居生活,至此再未共同生活过,为此原告曾于2016年7月份向宜君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劝说撤回起诉。至本次诉讼,被告拒不到庭,双方和好无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陈述放弃分割,归被告所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陈述无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实。本院认为,是否准许原告吕某某起诉离婚的请求,依据法律规定,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可能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从���识到建立恋爱关系到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原告吕某某陈述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薄,婚后夫妻之间缺乏信任,未建立较好的夫妻关系,并陈述,被告田某某因欠赌债外逃,虽无证据核实,但无论因何种理由,被告田某某离开家庭,仅仅偶尔以电话方式与原告吕某某联系,对原告不闻不问,使原告吕某某无法感受丈夫之关心,家庭之温暖,原、被告自2014年春节后分居至今,已达两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吕某某前后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足见其离婚决心之坚决,被告田某某以消极态度应诉,足见其对其妻子吕某某,对其家庭之漠视,综上,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应予以解除夫妻关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吕某某放弃分割,归田涛所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吕某某陈述无夫妻债务,田某某未出庭,无法查明,本案暂不做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吕某某与田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吕某某放弃分割,归田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吕某某已预交),由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