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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庆虎、吕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庆虎,吕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谢庆虎,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吕绪亮,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公证处(2012)阳谷证经字第103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绪亮在银行的存款40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守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