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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呼怀山与康巧莲、孙贵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怀山,康巧莲,孙贵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88号申请执行人呼怀山,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康巧莲,女,195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孙贵秀,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呼怀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601号民事判决书呼怀山与康巧莲、孙贵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8534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40元、案件受理费1070元呼怀山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