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文宜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644号罪犯张文宜,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天法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宜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韶中法刑执字第7959号、(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10599号、(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1993号、(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二个月、六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广东嘉奖1次和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