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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费洪和与李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洪和,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费洪和,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李海龙,男,37岁,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费洪和申请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5月30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霄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胡双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