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魏新庆与王志立、武汉顺捷通蔬菜水产物资配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庆,王志立,武汉顺捷通蔬菜水产物资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魏新庆,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王志立,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顺捷通蔬菜水产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北洋桥村特9号粮油市场E区66号。法定代表人陈林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7)鄂01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讯通微距(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6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讯通微距(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