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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民与被执行人马宏秋、汤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民,马宏秋,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年月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民,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陈量,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宏秋,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汤伟,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溧水区。王国民与马宏秋、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国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