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民与被执行人马宏秋、汤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民,马宏秋,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年月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民,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陈量,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宏秋,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汤伟,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溧水区。王国民与马宏秋、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国民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