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曾文申请乔海龙乔海荣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乔海龙,乔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曾文,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乔海龙,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乔海荣,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文与被执行人乔海龙、乔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