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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芳与重庆市永川区月来寺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重庆市永川区月来寺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陈芳,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月来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燃灯村石龙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75308767-3。法定代表人:陈任昌,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97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月来寺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月来寺煤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16年7月20日前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闭,并由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分配该公司煤矿关停补偿款及债务问题,现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