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治珍与被执行人慕振华、白永鹏、陈永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治珍,慕振华,白永鹏,陈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潘治珍,男,汉族。被执行人:慕振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永鹏,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国(又名陈永科),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治珍与被执行人慕振华、白永鹏、陈永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02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转入执行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慕振华、白永鹏、陈永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王奇峰代理审判员 慕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折钦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