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曾远山物权保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曾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943241-7。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曾远山,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远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远山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无执行条件,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院(2017)渝0108执12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堂玉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