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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康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928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398号内第二幢。法定代表人:陈勇为。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章高龙。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修理费2569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山大厦5楼,房产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因政策原因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金山东路26号的房产已被他案依法处置,等待分配;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有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柒辆,上述车辆他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49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日 红审判员 俞 小 旬审判员 程 圣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永康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地点: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程圣权案件承办人:何和平书记员:胡军敏评议:(2016)浙0784执4928号永康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俞: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山大厦5楼,房产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因政策原因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金山东路26号的房产已被他案依法处置,等待分配;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有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柒辆,上述车辆他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是否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请裁决组评议。姜: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本院的(2016)浙0784执49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你们意见如何。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同意本院的(2016)浙0784执49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我同意你们两位同志的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本院(2016)浙0784执4928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裁决表执行案号(2016)浙0784执4928号案由修理合同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九州西路398号内第二幢。法定代表人陈勇为。被执行人: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章高龙。案件基本情况及移送理由查明的财产及处置情况如下:房产:有,已被司法拍卖未分配。车辆:有,已被他案查封。银行账户:余额极少。其他财产: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情况核实:未提供。承办人初步意见拟移送裁决组,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实施组长意见同意。年月日备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