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03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3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83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任海斌代理审判员 杨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