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安建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安建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申请安建昭银行卡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83执2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