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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双辽市鸿翔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鸿翔养殖专业合作社,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1406号原告:双辽市鸿翔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双辽市。负责人陈凤涛,社长。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山市。负责人:李广先,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强,男,1948年9月13日生,汉族,调解员,住白山市。原告双辽市鸿翔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辽市鸿翔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陈凤涛、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广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辽市鸿翔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牛款7207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购牛合同一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西门塔尔牛52头,每头牛价格13860.00元,合计720720.00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购牛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购牛款。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诉求属实,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购牛合同及被告欠购牛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何时给付购牛款,双方未达成意见。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对购牛款欠款事实无异议,被告以无经济能力而不能给付购牛款之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购牛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对原告诉求被告给付购牛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双辽市鸿翔养殖专业合作社购牛款720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7.00元,由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荣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娟娟 来源:百度“”